将军澳日出康城近日有租楼个案引起热议。有网民于Threads发文表示,透过连锁地产公司租入日出康城首都一个单位,惟在签订临时租约后才发现同层有凶宅,质疑负责代理违反操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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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主在帖文中表示,签临约前曾主动向代理查问大厦凶宅情况,代理其后出示文件,并称「同座得廿几楼有凶宅」,惟未有提及事主承租单位的同层亦有凶宅;签署临约后,代理更即时要求事主支付订金。
事主回家后突然「心血来潮」,遂自行上网查阅资料,才得悉同层亦有凶宅。事主其后把相关凶宅新闻传给代理,惟对方以「合约精神」为由拒绝让他退租,更回应指「同层凶宅无咩嘢」。事主无奈表示:「但唔系佢住就紧系易啦」,并形容自己陷入两难:若决定退租或需损失订金;若继续租住,则心理上难以安心。
事主又提出疑问:若租客已就凶宅问题作出明确查询,而代理答覆未尽披露,是否已触及专业操守问题?地产代理监管局(地监局)对同类争议是否有清晰规管?
帖文引来大量留言。有网民支持事主向地监局投诉,认为代理在被直接提问时有责任作出诚实、清晰回应;亦有人建议保留证据「同 agent 对话记得录音」,并指若能证明对方隐瞒重要事实,可作为处理争议的方向。亦有意见指出,既然事主可轻易在网上找到相关凶宅资讯,代表代理未有尽最大努力核实资料。
另有留言分享类似「中伏」经历,称父母曾落订后才发现楼上为「超级凶宅」,最终只能挞订离场;亦有人建议向 TVB 节目《东张西望》申诉,并指「搅大件事通常有弯转」。
不过,亦有网民持相反看法,认为事主租住的单位并非凶宅本身,只属「同层」,未必需要过度反应,甚至反问「行过每个地方附近都有人死过」;亦有人劝事主「其实赔订金,总好过成年都惊」。
消委会于 2024年9月16日 发出的新闻稿(转述地监局《操守守则》)曾以楼宇买卖个案作说明过往的类似案例,文中沿用「买家/卖方」等用语,与上文租务个案的「租客/业主」属不同情境;至于租务个案是否同样适用,仍须视乎个别事实及合约条款。
根据该新闻稿,地产代理履行职务时须尽量小心并尽一切应尽努力,掌握相关法律、政府规例及楼市重要事实和发展,并凭专业知识、训练、资历及经验,尽责向客户提供服务及意见。按普通法,地产代理在回覆买家查询前,有责任先作出合理查询再答覆;若就物业状况作出失实陈述并诱使买家置业而蒙受损失,根据《失实陈述条例》,买家可追讨赔偿,包括被卖方没收的订金,或(如交易已完成)物业实际市值与购买价钱的差额;买家亦可能有机会撤销交易,惟须视乎个别事实而定。至于地产代理公司,一般需就雇员在受雇过程中的疏忽或失实陈述等行为,承担转承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
消委会提及的案例:案中代理未披露单位曾发生堕楼事故,最终须赔偿订金。该案中,买方视察一个二手物业时曾问代理「有无古灵精怪」及「无嘢唔妥呀吗」,获回覆「没有」。其后买方在签署临时买卖合约后,才发现单位曾发生堕楼事故,遂终止交易并向代理追讨。法官认为,协议条款订明代理须为买方取得物业资料,隐含代理有责任以谨慎态度提供资讯;当买方向代理查询有否「古怪」事情时,代理应先作出合理查询,而非直接答「没有」。最终法庭裁定代理须赔偿买方被卖方没收的订金。
不过,消费者作出置业决定一般会考虑多项因素,未必单靠代理陈述;因此即使代理或其雇员作出失实陈述,除非属欺诈,相关责任范围一般未必延伸至买家在全面考虑后所承受的一切最终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