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衣长亨邨亨翠楼一名男住户因长期不在香港,被房委会指控未以公屋单位作主要居所,并决定收回该单位。住户虽提出上诉及司法覆核,但最终高等法院法官杨家雄以书面裁定,驳回其司法覆核申请,理由是上诉委员会的判决并无错误,申请人亦无法提出任何合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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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突击查访无果 房委会决定收回单位
根据判辞,住户陈觉威为长亨邨亨翠楼一个单位的承租人,该单位原是经「特别调迁」分配予他及其子女。房屋署接获匿名举报,指陈氏一家长期不在港,于是由青衣区租约事务管理处及房屋署善用公屋资源分组进行调查,期间共进行了 12次突击查访,但均未能找到陈氏一家。
直到去年6月27日,房委会进行预约家访,才成功见到陈氏本人。据陈氏表示,他的子女已于 2021年 前往加拿大读书,而他自己自 2024年1月起 也多次离港探望子女。
调查显示,陈氏一家在 2021年7月27日 离港后,其子女再无返回香港。而在 2024年1月31日至6月12日 的134天内,陈氏有 119天不在香港。尽管如此,单位的水电表读数仍然持续上升,显示单位在申请人不在期间一直有人居住。房委会最终向陈氏发出迁出通知书,指他未有将单位用作主要居所,亦无殷切的住屋需要。
上诉及司法覆核均败诉
陈氏随后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但委员会于 2024年11月21日 驳回其申诉,维持房委会的决定。陈氏不服,于翌月10日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指上诉委员会的判决「不合理、不合法及程序不当」。
法官杨家雄在判辞中指出,申请人在誓章中所提出的指控仅属笼统,无充分理据支持,亦无法证明上诉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有程序不公或违反法律的情况。杨官认为,上诉委员会基于调查结果,认定陈氏并未将单位作为主要居所,并且缺乏紧急住屋需要,这一结论完全合理。
杨官最终裁定,陈氏的司法覆核申请「全无胜算」,拒绝批出许可,维持房委会收回单位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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