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峰發展商隱瞞回贈重罰77萬!拆解假造價陷阱及自保招數

假如客人在鐘錶店以10萬元正價買入名錶後,發現其他人能暗中以9折購入同款手錶,而店方的公開銷售紀錄卻依然顯示10萬元成交。零售業隱瞞折扣,或許只屬推銷伎倆;但本港一手樓市交易動輒千萬,則為法例所不容。

新盤資訊透明與否,往往左右買家入市決策。近日,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就長沙灣新盤睿峰賣方違反《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下稱《一手條例》)的案件成功檢控。法庭最終判處罰款高達77萬元,創下該條例自2013年實施以來的最高罰款紀錄。是次破紀錄重罰,足見法庭嚴懲隱瞞交易細節之舉,亦明定發展商如實披露銷售資訊的法律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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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財務優惠       睿峰案的違規核心

根據法庭資料,長沙灣新盤睿峰的賣方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11項控罪,案情核心在於賣方未有及時在成交紀錄冊披露真實的交易條件。

據《一手條例》第59條第(2)款規定,發展商與買家簽訂臨時買賣合約(下稱臨約)後,必須在24小時內將核心交易詳情載入成交紀錄冊。這些公開資訊包括物業與車位描述、合約日期、成交價及相當重要的支付條款。條例明定,支付條款必須清晰交代售價折扣,以及連帶提供的贈品、財務優惠或利益,並須註明買家是否屬於賣方的有關連人士。

睿峰案的賣方正是違反了上述規定。賣方處理該11伙住宅交易時,未有按規定於簽約後24小時內,把發展商向買家提供的財務優惠如實載入成交紀錄冊。在香港新盤市場,發展商為求促銷,有時會促成給予買家的佣金回贈。這在商業上屬於變相減價,就法律而言,只要是賣方連帶提供的財務優惠便必須如實列明。若隱瞞不報,變相向公眾營造高價成交的假象。

扭曲樓價信號       隱瞞折扣罪責遠超程序失誤

翻查近期案例,屯門掃管笏新盤緹岸的賣方於本年3月同樣被銷監局檢控。該賣方涉及45項控罪,主要違規事項為沒有在出售日期前最少7日向公眾提供實體售樓說明書等行政程序失誤,法庭最終判罰37.5萬元。

反觀睿峰案僅涉11項控罪,罰款卻高達77萬元,平均每項控罪的罰款達前者的數倍。兩者量刑差異巨大,關鍵在於此舉嚴重損害市場公平。未能及時派發樓書屬程序失當,但隱瞞回贈及未有如實登記支付條款,則會直接扭曲市場的價格信號。

成交紀錄冊向來是樓市的重要參考。準買家依賴它評估市場承接力,銀行按揭部門用作估價參考,測量師亦據此編製樓價指數。假設一個單位定價1,000萬,發展商私下促成100萬回佣,買家實際只付900萬,若紀錄冊仍顯示1,000萬成交,便會製造虛假的市場價格。此舉誤導準買家高價入市,同時令銀行承受潛在的信貸風險。法庭重罰,旨在遏止粉飾樓價之風。

認清回贈細節       善用紀錄冊自保

股神巴菲特經常強調,「風險來自於你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選購新盤之際,買家不應單憑宣傳單張或代理口頭承諾作準。準買家應親自到一手住宅物業銷售資訊網或樓盤網站,查閱最新成交紀錄冊。除成交金額外,必須細閱支付條款及備註。按法例規定,所有合法的現金回贈、印花稅津貼或提前還款優惠均須如實列明。若代理提出相當吸引的回贈,但紀錄冊上其他單位並無類似條款,買家便應提高警覺。

此外,買家須分清發展商回贈與代理回佣。發展商提供或促成的回贈,必須於紀錄冊內清楚列明。至於地產代理為求促成交易而從個人佣金撥出的回佣,則不屬發展商財務優惠,不會在紀錄冊顯示。處理這類代理回佣,買家務必要求代理以所屬公司信箋簽訂回佣承諾書,並由分行經理加簽,以免日後代理反口而追討無門。

透視真實銷情       掌握客觀數據

《一手條例》定明兩個關鍵時限,簽署臨約後24小時內須上載紀錄,而買家若在5個工作天內未有簽署正式合約(正約)即屬撻訂,賣方須於第6個工作天列明。這意味買家參觀示範單位時,無須因現場宣佈單位售出而急於決定。買家大可待下一個工作天查閱成交紀錄冊,核實簽約情況與真實支付條款,並於一星期後觀察該新盤其他單位有否撻訂,以客觀數據為憑。

經濟學之父亞當・史密夫提出以無形之手引導市場,惟市場要運作順暢,全繫於資訊公開透明。睿峰案的裁決不僅確立法規底線,亦促使本港樓市資訊更臻完善。樓市起落無常,買賣雙方要建立互信,全憑真實無訛的交易數據。面對動輒千萬的物業交易,買家理應化被動為主動,善用現行法例賦予的權利,親自從客觀紀錄中尋找答案。手執真確資訊,方能安心置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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