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衣長亨邨亨翠樓一名男住戶因長期不在香港,被房委會指控未以公屋單位作主要居所,並決定收回該單位。住戶雖提出上訴及司法覆核,但最終高等法院法官楊家雄以書面裁定,駁回其司法覆核申請,理由是上訴委員會的判決並無錯誤,申請人亦無法提出任何合理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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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突擊查訪無果 房委會決定收回單位
根據判辭,住戶陳覺威為長亨邨亨翠樓一個單位的承租人,該單位原是經「特別調遷」分配予他及其子女。房屋署接獲匿名舉報,指陳氏一家長期不在港,於是由青衣區租約事務管理處及房屋署善用公屋資源分組進行調查,期間共進行了 12次突擊查訪,但均未能找到陳氏一家。
直到去年6月27日,房委會進行預約家訪,才成功見到陳氏本人。據陳氏表示,他的子女已於 2021年 前往加拿大讀書,而他自己自 2024年1月起 也多次離港探望子女。
調查顯示,陳氏一家在 2021年7月27日 離港後,其子女再無返回香港。而在 2024年1月31日至6月12日 的134天內,陳氏有 119天不在香港。儘管如此,單位的水電錶讀數仍然持續上升,顯示單位在申請人不在期間一直有人居住。房委會最終向陳氏發出遷出通知書,指他未有將單位用作主要居所,亦無殷切的住屋需要。
上訴及司法覆核均敗訴
陳氏隨後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但委員會於 2024年11月21日 駁回其申訴,維持房委會的決定。陳氏不服,於翌月10日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指上訴委員會的判決「不合理、不合法及程序不當」。
法官楊家雄在判辭中指出,申請人在誓章中所提出的指控僅屬籠統,無充分理據支持,亦無法證明上訴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有程序不公或違反法律的情況。楊官認為,上訴委員會基於調查結果,認定陳氏並未將單位作為主要居所,並且缺乏緊急住屋需要,這一結論完全合理。
楊官最終裁定,陳氏的司法覆核申請「全無勝算」,拒絕批出許可,維持房委會收回單位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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